| 索 引 号: | 11370000MB2868620K/2026-17217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 标 题: | 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徐建忠解读《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徐建忠解读《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 ||
- 索 引 号:11370000MB2868620K/2026-17217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徐建忠解读《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徐建忠解读《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文字解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徐建忠解读《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 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2026年10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潍坊市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校外托管机构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规范,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边界不明、协同不畅等现实问题。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鲁政办发〔2026〕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制定本《清单》。
二、制定依据
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上级政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意见》(鲁政办发〔2026〕8号)、《山东省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鲁市监信字〔2026〕177号)等省级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一是厘清监管权责边界。将11个部门针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许可、检查、处罚、指导职责具象化,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问题,打通跨部门综合监管堵点。
二是防范化解托管安全风险。聚焦食品、治安、建筑、燃气、消防、饮用水、培训乱象等重点风险,压实各环节监管责任,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三是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违规收费、虚假广告、变相开展校外培训等违法经营行为,引导托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指导基层落地监管。为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提供清晰履职指引,便于开展双随机检查、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托管机构及其经营者对监管政策的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起草过程
2026年9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教育、公安、民政等九部门印发《山东省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鲁市监信字〔2026〕177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清单》,结合我市监管实际,起草了本《清单》,于2026年9月29日书面向10个市直部门进行会签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城管局2条修改建议,经认真研讨均予以采纳,于10月20日正式印发公布。
五、重要举措
本《清单》共涉及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消防救援局共11个部门40项监管责任,主要包含市场准入与主体登记管理、食品安全、价格、广告、治安、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燃气、卫生、消防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涵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其他共四类履职事项,监管层级落实到市、县(市、区)两级。
六、与上级政策异同
本《清单》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校外托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鲁市监信字〔2026〕177号)等上位政策精神,在监管领域、监管事项、监管责任、监管内容等方面与省级保持方向一致。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法人主体资格的登记:该项的监管部门在省《清单》中为行政审批(民政)部门,在本《清单》中明确为行政审批部门。
2.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该项的监管部门在省《清单》中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在本《清单》中明确为自然资源部门。
3.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处罚、对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降低消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这三项的监管部门在省《清单》中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本《清单》中明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对为校外托管机构供应燃气的经营者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用气合同签订、统一配送、随瓶安检和信息化监管等方面的检查:该项的监管部门在省《清单》中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清单》中明确为城市管理部门。
5.依法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该项的监管部门在省《清单》中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本《清单》中明确为城市管理部门。
6.监管层级在省《清单》中为“省、市、县(市、区)级”的事项,在本《清单》中明确为“市、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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