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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0MB2857956B/2023-06401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02 月 13 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02 月 13 日
文  号: 潍环发〔2023〕8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00MB2857956B/2023-06401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 年 02 月 13 日
  • 标  题: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2 月 13 日
  • 文  号:潍环发〔2023〕8号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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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签

 关于印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市工作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力服务一季度“开门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助力重点项目“加速落地”、小微企业“轻装上阵”,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2023年度工作推进措施如下。

一、深化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

1.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标准。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更新完善办事指南。继续实施“一窗受理”、“跨域通办”、“帮办代办”、“节假日不打烊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

2.提升环评服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潍坊市“云上智环”综合管控平台建设,对建设项目落地管理、智能分析、环保政策库、环评单位管理等功能进行优化,推动平台向各分局、建设单位开放访问权限。

3.全面推行环评技术帮扶提前介入。对有需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在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及环评文件受理前进行环评技术帮扶,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期限内,同步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我局将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提前进行技术审查帮扶,进一步压缩环评审批时间。

4.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审批。对于需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请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审批,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衔接一致,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受理申请材料,同步进行审批。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报批环评或申请排污许可证。

5.推行环评合并审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或辐射项目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以外,环评文件可合并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的,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6.明确项目前期准备“无需环评”情形。对急需开工建设、分阶段施工的建设项目,仅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无需取得环评批复;如项目前期仅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用房且建设地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无需办理环评,可在项目主体建设前依法办理整体项目环评。

7.取消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气)管线、电网等线性工程,环评审批部门提醒其向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手续,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8.不断提高环评技术服务能力。各分局要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要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进行业务咨询,鼓励有条件的分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成立专门机构等方式开展环评技术评估,进一步提升环评技术服务能力。

(二)简化环评管理,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9.简化小微企业环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坚持“名录之外无环评”;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10.继续扩大打捆环评范围。除《潍坊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范围外,对位于同一行政区域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也可打捆开展环评,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编制多个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11.试行环评承诺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制定出台我市环评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环评承诺制试点范围、具体实施方式、监管方式等内容。

12.明确重大变动适用范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发生的变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或《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直接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生的变动,变动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行判定是否纳入环评管理。

(三)做好要素保障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加速建设

13.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挂钩。

14.继续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破解环境要素瓶颈制约,保障全市重点项目落地,全面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对重点项目总量指标确认手续优先办理,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不断跟进省、市重点项目环境要素保障,把有限的环境要素资源向优质项目集中。

15.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探索在环评审批阶段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豁免管理。

二、依法监管,为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四)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实现监管服务双提升

16.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动态更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在网站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可随时申报,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的,引导企业及时申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优先将优秀企业、重点项目以及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或免除现场检查,确需开展调研指导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不作为执法证据。

17.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严格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行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制度。充分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18.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用电监管+惠企服务线上整改”非现场执法体系功能,大力拓展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大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无人机飞检、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的实际应用,稳步提升非现场执法比例,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19.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主动引导服务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计分核销,完成信用修复。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及分级分类监管,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20.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提升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政策培训,加强现场帮扶指导,助力企业实施“B升A”“C升B”提标晋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鼓励更多企业争创A级、B级企业,让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成为主流生产方式。

21.加强技术指导帮扶。不定期组织专家到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开展生态环境帮扶服务和指导问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提出改进建议,消除违法隐患,防范违法风险,帮助企业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加大送法入企和问题整改帮扶力度,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信息推送等途径,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政策。

三、实施精准服务,全面带动各项工作提质增效

(五)落实包靠企业机制,提升帮扶工作质量

22.继续实行重点项目调度机制。主动对接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重点项目服务调度清单,市局建立2023年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调度清单。各分局要参照市局模式,建立2023年县级以上重点项目调度清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23.实行“全员”包靠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全员”包靠联络机制,市局分管领导包靠、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包靠联络省级重点项目和纳入省高端化工产业项目库的项目(附件1);各分局分管领导包靠、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包靠联络市级、县级重点项目。

24.深化“一企业一目录”工作机制。对于尚未取得环评手续的重点项目,继续实施“一企业一目录”工作机制,由各级包靠领导和联络员向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发放《致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和《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目录》(附件2),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办理各类环保手续的准备工作、办理流程等。对于已取得环评手续的重点项目,包靠领导和联络员要主动对接、上门问需,填写《重点项目包靠服务单》(附件3),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从项目选址建设至投产运营,提供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跟踪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环保审批、日常环境管理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淤点问题,助力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六)落实小微企业环评服务保障机制,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25.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帮扶指导机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市局及各分局要继续依托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窗口,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利用小微企业环评咨询热线(附件4),为小微企业提供环保政策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26.持续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反馈的需协调解决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它环境管理事项,安排相关业务人员采取现场帮扶、远程服务系统、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方式,积极开展指导服务。

27.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严格落实环保政策咨询“首问负责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马上落实;涉及到局内其它科室单位的事项,及时沟通衔接并做好答复,严禁推诿扯皮。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评价体系,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1.2023年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包靠项目清单(略)

          2.致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略)

          3.重点项目包靠服务单(略)

          4.小微企业环保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附件4


小微企业环保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单位

窗口负责人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

李雅洁

0536-8080733

奎文分局

明德军

0536-8232756

潍城分局

杨舜超

0536-8333902

寒亭分局

朱振太

0536-7287828

坊子分局

周  环

0536-7638701

青州分局

康卫丽

0536-3889912

诸城分局

李志华

0536-6566505

寿光分局

郑光涛

0536-5108705

安丘分局

褚国良

0536-4235126

高密分局

管小康

0536-2897710

昌邑分局

徐晓元

0536-7219915

临朐分局

李  航

0536-3187602

昌乐分局

朱  蕾

0536-6278622

滨海分局

谭  宁

0536-7575191

高新分局

马红妍

0536-8191311-8351

经济分局

孙  芮

0536-8085931

峡山分局

王金昌

0536-773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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