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000428336XK/2023-07323 | 分 类: | 专家解读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8 月 31 日 |
| 标 题: | 专家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31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专家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索 引 号:1137070000428336XK/2023-07323
- 分 类: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31 日
- 标 题:专家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31 日
- 内容概述:专家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专家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高建敏,中共党员,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潍坊市奎文区律师行业第二联合支部党支部书记,奎文区七届政协委员,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法监督员。
高建敏律师工作严谨细致,专业素养高,尤其擅长行政诉讼、金融票据、合同债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现担任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等多家政府、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签署、文件审查、企业投资、资信调查、经济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发〔2011〕37号)进行了修订。
一、受理权限规定。文件对潍坊市辖区的工伤认定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市人社部门受理、调查和认定;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受理、调查和认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款不仅明确了工伤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即: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支付方式,有力地维护了职工切身利益。
三、外地就医规定。工伤职工在潍坊市以外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需要工伤保险支付费用的,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经潍坊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二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需要指出的是,此规定不包含在外地受伤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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