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0K21275041R/2023-1397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8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28 日 |
| 文 号: | 潍政发〔2023〕6号 |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统一登记号: | WFCR-2023-0010002 | ||
- 索 引 号:11370700K21275041R/2023-13978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28 日
- 标 题: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28 日
- 文 号:潍政发〔2023〕6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WFCR-2023-0010002
页签潍政发〔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市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工伤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到我市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未经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四、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值=(原)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
生活护理费预留值=(原)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
因工死亡职工子女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值按以上公式计算至年满18周岁;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
丧葬补助金预留值=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
(原)伤残津贴、(原)护理费、(原)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关闭破产时国家规定的相应发放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8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发〔2011〕37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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