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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0004283490J/2026-21340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6 年 09 月 24 日
标  题: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 年 10 月 09 日
文  号: 潍发改价格〔2026〕279号
内容概述: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00004283490J/2026-21340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2026 年 09 月 24 日
  • 标  题: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09 日
  • 文  号:潍发改价格〔2026〕279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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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签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6〕279号


潍城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国家、省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潍城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1.公办幼儿园(单位:元/生·月)


类别省级示范类省一类省二类省三类
收费标准480380320280

省、市属驻潍城单位、国企、部队、院校、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参照上述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按照不超过30%的幅度上浮。被评为市级十佳、潍坊名园的,保教费可适当上浮,其中市级十佳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潍坊名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只能选择一项上浮,不得累计上浮。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幼儿园在不超过800元/生·月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由区教体局提出定价建议,区发改局在不超过2400元/生·月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保育费。公办幼儿园托班,由幼儿园在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由幼儿园在不超过920元/生·月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延时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4元,日托管服务费最高不超过保教费(保育费)日均费用(按照每月20.67天计算)。

二、收费、退费规定

(一)收费。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幼儿园保教费、保育费、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有关规定。

(二)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保育费自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实际入园天数据实收取。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重点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发展。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三)延时托管服务费主要用于购置托管服务所需的活动材料和对参与托管服务的人员进行补助。托管服务以儿童游戏、绘本阅读等为主,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儿童参加延时托管服务并收费,不得借机开展“小学化”教学和营利性活动。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潍城区发改、教体、财政、卫健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执行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或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潍城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级核定。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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