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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0K21275041R/2026-2388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 年 07 月 10 日
标  题: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 年 07 月 31 日
文  号: 潍政办字〔2026〕21号
内容概述: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0700K21275041R/2026-23883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10 日
  • 标  题: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 年 07 月 31 日
  • 文  号:潍政办字〔2026〕21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目录导读
页签
潍政办字〔202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城乡,覆盖全民。建立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到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全面实现。
(二)市级统筹,独立运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运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
(三)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科学设定改革路径和过渡期安排,做好新老政策转换衔接,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规范,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服务机构平稳运行、基金安全可持续。
(四)多方参与,协同共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数据共享,形成改革合力。
(五)强化保障,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工作预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政策落地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一)起步过渡阶段
2026年8月31日前,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具体规定,明确政策过渡期安排,确保新老政策有序衔接。
2026年9月1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按新实施办法施行。其中,2026年度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标准执行。
2026年12月31日前,按照“区、市、开发区”分类试点原则,选择奎文区、寿光市、峡山开发区居民按照新实施办法标准完成长期护理保险筹资。
2027年1月1日,奎文区、寿光市、峡山开发区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新实施办法施行。
2027年3月31日前,制定常态化开展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28年,全市按照新实施办法标准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共同缴费。
(二)筹资渠道
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三)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2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25%,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暂调整0.125%比例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费率为0.12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单位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0.25%,暂通过调整职工医保费率筹集0.125%,个人按0.125%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4.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0.125%的缴费费率起步,按规定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将费率过渡到0.3%左右。
18周岁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政策参照居民医保执行。
(四)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已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的中度失能人员仍继续享受待遇。根据国家、省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待遇保障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规范待遇政策。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用3年左右时间过渡到国家统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方式调整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视断保情形相应延长等待期。
5.制度统筹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国家、省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两项制度待遇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五)管理运行机制
1.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要求,开展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推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2.定点服务机构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落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方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
3.基金监督管理。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健全基金监管体系,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4.经办服务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持证上岗。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稳妥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配套政策。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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