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执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对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按照省政府统筹确定的改革方式分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单中的事项,2021年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仍由原负责该事项审批的部门办理,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其他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接,抓紧建立健全备案有关制度,及时公布办理备案所需材料,按要求需由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备案有关制度的事项,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掌握工作要求和政策动态,加强对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的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各级各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接,依法准确完整列出相关事项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经营许可条件,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文本,明确办理所需提交材料、办理程序、承诺内容、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少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有其他要求的事项外,原则上有关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审批决定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承诺后果严重确需撤销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审批效率为原则,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接,严格执行上级改革举措要求,分别通过落实下放审批权限承接、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依托全国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责令企业及时变更登记。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标准化的有关部署,按要求完善电子证照规范和样式,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有关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权改革的方案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情形分类实施监管,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程序通知许可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落实。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安排,持续做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严格执行事项清单,逐项细化具体改革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
(三)强化改革保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强化工作进展跟踪问效、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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