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论证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 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采购专家论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论证适用情形及要求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情形及要求
1.货物或服务项目,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需组织3 名以上单数专家对“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进行论证。“特定性”“不可替代性”“唯一性”是此情形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核心要点。专家论证时,须结合采购需求和市场状况,认真分析论证此情形下的核心要点,不得仅以项目具有特殊性、复杂性,或者技术、服务标准要求高为理由出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意见,也不得仅凭主观判断认为只有某一供应商能承担该项目而出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意见,更不得直接将采购单位主观意见作为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
2.原有服务项目完成后,需要继续采购该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需组织3 名以上单数专家对“更换服务商后是否影响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以及是否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进行论证。“一致性”“配套服务”“成本增加”“投资损失”是此情形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核心要点。专家论证时,不得仅凭采购单位的主观意愿和情况介绍就出具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
3.属于“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时,不需专家论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文书为依据,文件或文书内容须体现“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具体原因或理由。
(二)进口产品论证情形及要求
采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以外,中国境内无法获取且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组织5 名以上单数专家(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指导标准》以内产品,不需专家论证,采购单位提供“产品采购情况统计表”和按照规定比例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说明即可。论证专家中的技术专家应当熟悉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结合采购单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应用场景、实现目标、市场调查等内容和情况,从技术和市场角度,论证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是否合理,应用场景是否匹配,目标定位是否科学,市场调查是否客观。经论证认为可采购进口产品时,还须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分析,如国内有同类产品,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等方面的差异性进行比较,阐述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具体理由。不得仅以进口产品质量和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为理由出具可采购进口产品意见,也不得把采购单位的主观意见和情况介绍当成可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意见。论证专家中的法律专家应熟悉国家关于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产品”提出论证意见。
二、论证工作组织
论证工作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代理机构可协助做好论证工作。论证专家可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从相关专业领域内自主确定,应确保论证专家从事的专业工作与采购内容或论证产品呈直接对应关系,且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论证项目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论证专家须在论证意见表上完整填写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现从事工作、联系电话等。论证专家名单确定后,采购单位在论证工作开展前,将论证专家名单及论证项目的基本情况、论证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派员监督论证工作。
三、申请资料报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 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50万元,县市区30 万元)的货物项目拟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批、核准资料,经主管业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审核通过后,流转到潍坊市财政局。涉密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潍坊市财政局提报纸质审批资料。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文书资料)、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等。申请函格式分为直接申请函和转报申请函,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直接上传申请函;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须上传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转报函;县市区项目还须上传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的转报函。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及内容概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说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四、审批、核准和监督检查
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主管业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高校、科研院采购科研项目所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只需报经主管业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专家论证意见要客观、真实、完整、明确,不得模棱两可或存在歧义。财政部门审批、核准时,发现专家论证意见未对论证内容尤其是核心要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的,责令重新论证或者直接退回不予审批、核准;发现论证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通报所属单位。
潍坊市财政局
2024 年7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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