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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