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管家”试点工作,更好支持普惠小微群体和区域经济发展,打造山东金融服务特色品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试点申报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金融管家”试点范围。有意愿、有条件开展试点工作的园区、乡镇(街道),可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地方金融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论证同意后,
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备案。
二、工作目标
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多渠道全面受理解决基层金融诉求,促进政金企合作共贏,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和可得性,改善当地金融营商环境,逐步形成金融方面“有事找管家、件件有着落”的品牌影响和社会共识。
三、工作体系
试点单位所在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地方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金融管家”试点申请、制度创新、方案制定、工作督导、问题解决和经验复制等各项工作。
试点园区管委会,以及试点乡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强化部门协调,落实金融政策,解决重大问题。试点单位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省级“金融管家”专家库,为各试点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指导帮助试点地区建立“金融管家”团队,团队成员可由银行金融辅导员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会计师、
律师等服务专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替换或新增。团队队长应是资深敬业的金融专家或顾问,在团队中发挥核心骨干作用。鼓励各试点单位与省派第一书记、“加强农村基层 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四进”攻坚工作
组等实现工作衔接,形成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合力。“金融管家”工作可自建线上服务系统或接入当地金融服务平台,也可申请纳入金融辅导系统管理。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引导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在相关系统中进行注册、开展需求对接和满意度评价等操作。
四、工作职责
(一)定制化金融服务。针对区域内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提出的金融需求和问题,组织对接服务,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二)政策宣导落实。及时向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精准推送、解读金融政策、金融知识,提高其金融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三)参与规划建设。参与编制园区、乡镇、村庄及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投融资、风险评估等建议,协调解决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公益等重大项目融资。
(四)支持乡村振兴。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金融规划、投融资服务、风险保障等。
(五)促进“双招双引”。推动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发挥“金融管家”团队的信息、资源等优势,采取以商招商等方式,帮助引入企业、项目和人才。
(六) 开展金融培训。对园区、乡镇基层干部和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培训。
(七)服务金融机构。征集、反映并配合政府协调解决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的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助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八)上级部署或本级认为有必要的开展其他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创新。
五、工作形式
(一)基层走访。根据园区、乡镇需要, “金融管家”团队开展实地走访,采取适当形式和载体公布每位成员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开展融资对接、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线上对接。通过省市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及APP等,及时办理金融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在线发布的需求。鼓励试点单位设立热线电话,接听受理基层金融诉求。
(三)会商机制。试点园区管委会或试点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可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针对“金融管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四)经验推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适时总结发布“金融管家”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学习借鉴,结合实际进行复制推广,确保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五)其他适宜的形式。
六、工作评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试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定期筛选并发布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或案例。筛选评价标准包括服务的覆盖面、创新性、满意度、影响力等。对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
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试点单位,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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