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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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7 12:22    


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规范不 动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 的方式公告如下:

一、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 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 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 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
方单独所有。

     二、 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1.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

2. 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 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 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

4. 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 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衔接

本公告自2020111日起在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 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 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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