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分局,市属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上级关于不动产登记改革有关要求,我市自2016年9月 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建设完成了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系统等子系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经过不断 完善升级,实现了部省市县纵向互通共享;市级政府部门之间横 向信息共享。全市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了全市通办、异地 可办。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功能完善齐全,数据库之间相互关 联,权籍管理、登记管理、档案管理等数据覆盖面及准确度有效 提升,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做好相关 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我市不动 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做好市级不动产权籍 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及应用管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区
(开发区)分中心做好权籍管理日常工作,确保日常权籍及不动 产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 市区基于“潍坊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展不动产登记业 务,基于“潍坊市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开展权籍调查及测绘成 果的入库和管理工作。
三、 不动产登记(含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等)权属信息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至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电子数据库中;不动产权籍信息(属性、图形等)以全数字化形 式,保存至全市统一的不动产权籍电子数据库中。
四、 全市应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 /T 37346-2019 )定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单元代码和权籍调查 系统中的自然属性信息、基础地形图信息、测绘成果信息进行关 联。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 等各项业务。
五、 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的规定, 向企业群众提供不动产权属信息及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查询服 务;通过统一的不动产权籍系统及电子数据库,提供有关地籍信 息、查阅规划等查询服务功能。
六、 规范利用权籍调查成果。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充分利用 权籍管理系统中的已有成果,前期已经产生的房产测量、勘测定 界等成果,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 量。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可继续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权籍调查成果实行免费查询。
七、 规范权籍调查成果归集。在保障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前 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机构实现数据共享,由测绘机构及 时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上传到不动产权籍管 理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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