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字〔202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2023年助企惠民政策清单》已经2023年7月20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落实“七个加力突破”部署要求,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1.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对我市发起设立的天使类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提高至40%;对基金返投额度达到2倍的天使类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给基金管理机构。由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共同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之和根据省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设10亿元再贴现科创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3.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市属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加大科技型国有企业激励力度,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分红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6.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补;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补。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当年度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按6:4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对接,组织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入网共享,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检测、试验、分析服务。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每年组织申报“科技仪器协作共用网建设计划”,定期对供给方进行绩效考核,对开放共享程度高、开放效果好、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的供给方,给予其适当绩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根据创投机构团队业务投资理念、领域和业绩表现,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遴选创投优秀团队和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颁发“鸢都惠才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0.推行带抵押“二手房”过户。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二手房”(不含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经卖方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同意后,由买卖双方和买方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先行办理“二手房”转移预告、抵押预告登记后,公积金中心和买方贷款银行可依据“二手房”抵押预告登记发放贷款,实现贷款资金到账、“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抵押预告转抵押权登记同步办理,并由原贷款银行在贷款结清后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
11.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16.降低企业办电成本,对全市小微企业申请160千瓦及以下用电报装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共电网至用户电能表的全部投资。推进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深化房产管理系统与供电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实施“不动产+供电”线上联动过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17.开展“融资汇智 金融赋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2023年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25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潍坊银保监分局)
18.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9.开展工业经济主导产业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调查,建立潍坊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通过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师带徒”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1万人次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0.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并符合报批条件的重点项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动态预支使用不超过全年市县指标预测值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加大境外展会支持力度,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项目120个。对列入市“展中展”“潜力展”“重点展”的展位费分别给予适当支持;对列入省主办类展会和省重点类展会,根据省有关规定,给予展位费支持。具体按现行支持外贸发展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2.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纳入项目库,积极争取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积极申请省对各市统筹使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优先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能源设施如确需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关停的,应提供替代方案。对年度增资和新设立外资项目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市县两级优先提供用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保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24.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5.依法统筹使用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省、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6.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落实环评打捆审批。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7.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聚焦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城市基层治理等领域,力争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19万个。(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28.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保持在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9.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9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5万元。(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30.开展“万千安全生产示范岗”培育活动,培育工作由市、县两级安委会牵头,市、县分级负责实施,分季度组织开展,其中市安委会每季度公布市级安全生产示范班组20个、市级安全生产示范标兵200人。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60万元,按照市级安全生产示范班组5000元/班组、市级安全生产示范标兵150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以上政策未明确实施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宣传解读、跟踪服务和督导评估,推动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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