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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700MB2857956B/2026-13545 分  类: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 年 07 月 07 日
标  题: 文字解读 | 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李成春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 年 07 月 07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文字解读 | 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李成春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索 引 号:11370700MB2857956B/2026-13545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07 日
  • 标  题:文字解读 | 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李成春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6 年 07 月 07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 | 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李成春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文字解读 | 潍坊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李成春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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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此同时,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对空气质量改善构成持续压力,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农业作业等领域,部分高排放机械无序使用,亟需通过划定禁用区域,倒逼机械更新换代,推动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移动源分类管控的举措之一,有利于推动高排放机械淘汰与新能源替代,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2019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潍政字〔2019〕47号),又于2024年延长通告有效期至2029年9月。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对禁用区范围、管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第四阶段要求实施,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要求进入更高阶段。为完善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适应管理发展的需要,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大气污染防治管控需求,结合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认定,依法划定潍坊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要求,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结合潍坊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现状及省机动车中心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有关政策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划定潍坊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调研论证,邀请5名相关领域专家对《通告》进行评估论证,通过现场会议形式进行逐字研读,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征集方面,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通过司法局审查后进行二次意见征集;于2026年2月2日至12日以网站公示的形式在潍坊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调查问卷形式对有关企业群众进行调研,收到有效调查问卷182份。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条,经会商研判,采纳合理意见1条。

结合专家评估论证、反馈意见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通告》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表述、禁用区域描述、有关要求等部分逐一研读修改,避免出现矛盾歧义等问题。

形成送审稿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政策法规科正式发布。《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

四、制定目的和理由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是应对当前大气污染治理严峻形势、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迫切需要。2019年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首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并于2022年将禁用区范围扩大至各县(市、区)城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驻地。

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全省国Ⅰ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基本淘汰,国Ⅱ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落后,成为新的重点关注对象。为适应新的治理需要,省厅于2025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提出调整优化排放控制区的要求。结合省厅工作要求和实际发展情况,潍坊市在前期划定基础上,以市级名义统一划定全市禁用区范围,确保全市“一个标准、一个尺度”,消除政策差异,便于统一管控。划定禁用区,有利于精准实施、分级管控,推动高排放机械淘汰与清洁替代,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助推环境质量改善。

五、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禁用区域、实施时间及其他要求等4个方面内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包括国一及以下、国二及以下、超过三类排放限值的机械和国三及以下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禁用区域,分为一类禁用区和二类禁用区,一类禁用区包括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一类禁用区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为二类禁用区。实施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自2026年8月15日起,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禁用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三及以下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二阶段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要求,包括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在用燃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定位装置、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等。

六、新旧政策衔接和差异

相较于2019年发布的禁用区文件,本次划定调整有以下几点变动:一是将各县级禁用区纳入统一划定范围,并结合大气环境质量、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对各禁用区范围进行调整优化。二是统一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并首次将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纳入高排放认定范围。使得标准更加严格、清晰,便于识别和执法,确保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一个尺度、一个标准”。三是提出分阶段实施全域禁用国一及以下、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要求,首次提出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阶段禁用国一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逐步将禁用范围扩大至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可有效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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