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抽),以及外省(市、区)移交的省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外省省抽移交)。
本规范所称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市抽),以及外市(区)移交的市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外市市抽移交)。
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包括标称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不合格产品控制、责令改正、复查、通报、公告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的汇总、分析、指导、督办。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局),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审核、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潍坊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根据市局要求,对部分涉及跨区域、重大复杂等情形的抽查结果进行处理。
负责结果处理的县级局或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结果处理部门)应及时整理、汇总结果处理相关材料,形成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使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通过系统接收、转办不合格信息,录入结果处理工作进展、上传结果处理相关执法文书,依据系统信息汇总、分析、审核、上报结果处理完成情况。
第一节 结果送达
第六条 省抽、市抽不合格,承检机构通过系统生成检验报告。结果处理部门通过系统实时下载打印检验报告,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送达检验结论。
省抽、市抽不合格结果处理时限以系统生成检验报告时间为起点。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系统生成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委托送达函、送达回证等材料,直接送达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告送达。
省抽、市抽不合格结果处理部门送达检验结论时一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
第七条 国抽、外省省抽、外市市抽移交的不合格信息,结果处理时限以结果处理部门实际收到纸质检验报告时间为起点。市局应在收到纸质检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寄结果处理部门,结果处理部门应将收到纸质检验报告的邮寄单等证据材料存档,并在系统中准确填报收到纸质检验报告的时间。未在系统中填报收到纸质报告时间的,以不合格信息录入系统时间为结果处理时限的起点。
国抽、外省省抽、外市市抽移交的不合格信息,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不合格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告送达。
第八条 结果处理部门送达检验结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市抽结论为不合格且标称生产企业住所在外地的,市局应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线索通报函》(附件2),及时将线索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节 不合格产品控制
第十条 结果处理部门送达检验结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组织现场检查,调查有关产品生产、销售、采购、库存等情况,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材料。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须完整、准确记录上述检查信息。
第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主动配合结果处理工作,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不合格产品范围,查清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流向;全面清理库存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妥善处置。
第三节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流通领域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双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被抽样产品涉及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方和被委托加工方协商后可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复检申请书》(附件3)及能够证明被抽样产品合格的材料。
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样品真实性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申请书》(附件4)及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材料。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可在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前、复检备样检验前撤回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异议申请人向市局提出异议的,市局应当根据异议内容,通过情况调查、专家会商、组织复检等方式作出异议处理结论,出具《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5)。
第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或异议申请被驳回维持原检验结论,或经过异议复检仍不合格的,最终结论即为不合格,结果处理过程中,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再次以异议为理由,不配合结果处理,未按要求整改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责令改正义务的执行。经异议处理,复检结论合格或者撤销原检验结论的,终止结果处理。
第四节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复查
第十七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其准确查明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提出复查申请。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包含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复查。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的,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已查清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流向,并妥善处置,查明的不合格原因是否全面、准确、合理,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有效性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核查。现场笔录须完整、准确记录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经核查,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的,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的,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原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抽样检验。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等导致不合格,经核查能够判断其整改合格的,可以不进行复查检验。
第十九条 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的复查。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的,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不合格产品处置及进销货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保持义务落实情况等。现场笔录须完整、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及检查结论。
销售者拟继续销售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生产者复查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停止销售同一产品的,现场检查通过即视为复查合格。
第二十条 经调查核实,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委托加工等情况的,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在系统“基本信息-其他情况”中填报相关情况,选择涉及的其他结果处理部门,并上传调查核实情况,两地结果处理部门共同做好结果处理工作。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地结果处理部门负责复查整改工作,在系统中填报结果处理信息、上传相关文书。
涉及委托加工的,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结果处理部门对被委托企业组织结果处理;委托企业所在地结果处理部门对委托企业进行查处。同时检查是否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复查检验或现场检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7)。
第五节 复查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抽、省抽和市抽,分别由总局、省局和市局确定复查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抽和市抽不合格的,委托原承检机构进行复查检验,结果处理部门负责下达复查检验委托书,组织抽样和样品寄送,原承检机构负责样品检验,国抽由总局承担复查检验费用,市抽由市局承担复查检验费用。
第二十四条 省抽不合格的,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查检验,结果处理部门负责下达复查检验委托书,组织抽样和样品寄送,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样品检验,省局承担复查检验费用。
第六节 结果处理中止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停产停业、转产、停止生产同一产品、迁址、自然灾害、破产倒闭等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情况属实的中止结果处理,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8),明确告知企业结果处理中止,未经复查合格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已注销、失联、标称生产者否认等,无法找到明确相对人的情形,结果处理部门应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报告》(附件9),作出明确复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检查,发现未经复查合格擅自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节 复查不合格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结果处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局,市局上报至省局,由省局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复查不合格的处置,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复查不合格的处置,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当明确联络员,负责协调调度本辖区结果处理工作,每日登录系统查看不合格信息,督促结果处理部门及时认领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结果处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生产、流通双向追溯,查清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流向,有效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涉及外市和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信息并做好工作配合。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线索,结果处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予以核查,应当立案的依法立案查处,不予立案的说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市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对结果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3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
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
2.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线索通报函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复检申请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申请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生产者)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销售者)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中止情形)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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