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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字〔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落后产能),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治理力度,引导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要求,加快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内涵式增长和集约化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良性互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基本原则。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1、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实现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环境保护和城区规划相结合,严格项目准入,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2、坚持扶优汰劣,实行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企业改革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与关闭搬迁改造相结合。

  3、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与保持企业稳定、社会安定相结合。

  4、坚持按国家规定政策妥善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地做好职工的安置与再就业工作。

  5、坚持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二、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治理、城区规划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实现“三个一批”,即一批企业退出市场,一批企业退出城区,一批企业就地改造升级。各地对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的治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因企制宜,分别采取就地关停、异地搬迁改造、就地改造升级等形式。采取就地关停的,退出市场,不再从事工业生产;采取异地搬迁改造的,退出城区,根据工业分类和行业规划布局,进入相应开发区(园区);采取就地升级改造的,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和升级,确保企业耗能和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适用范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的淘汰类产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80号)中确定的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造纸、烧碱等11个行业中涉及的“两高”行业,以及《全市重点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潍政办发〔2006〕149号文件公布)涉及的企业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制订规划。根据本意见确定的适用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企业所在地政府为主,对辖区内企业组织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治理及城区规划要求,确定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2008年度计划和2008-2010年三年规划,在规划中分别确定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企业名单,报市政府专门办公室审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此规划和提出的关停名单采取相应措施。列入国家和省市淘汰计划的必须按时限要求列入本区域总体规划。

  2、方案制订与报批。列入计划和规划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制订好本企业工作总体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设备搬迁与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技术改造调整方案、职工生活设施配套完善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5个单项方案,上报当地政府批复实施,并抄报市政府专门办公室备案。

  3、组织实施。以企业所在地政府为主,组成工作组,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具体操作,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安全关停。通过加大政策和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职工统一思想认识,顾全大局,为顺利实施关停、搬迁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研究落实企业关停期间职工生活保障措施,保持企业稳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现安全关停。

  (2)企业要认真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企业现有职工妥善安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给予政策优惠,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资产处置。组织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聘请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资产公开拍卖,确保国有资产和企业财产不流失。

  (4)职工生活设施对接。要妥善处理好关停、搬迁企业涉及职工的用水、用电、用气等生活设施与社会化管理的对接工作,尽最大努力做好职工生活保障工作。

  4、考核验收。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确定的事项和要求,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对以上工作程序和步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和细化。

  三、奖惩措施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处置政策。

  1、关停、搬迁企业,企业原址工业用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

  2、企业原址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出让价款,扣除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

  (二)财税政策。

  1、市、县市区两级可从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及超耗能加价、差别电价及按政策返还的土地净收益、地方税收补助资金等多方归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退出机制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企业就地转产或异地搬迁改造,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符合控制标准的按照企业新上项目增加的地方税收数额,由同级财政第一、第二年给予100%等额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企业资产不足以抵顶职工安置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财政筹集解决。

  (三)职工安置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手续。

  2、列入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两高”行业计划的关停企业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的分流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确定。

  3、关停企业中,属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经本人申请可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也可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同时,对要求上岗的职工,政府可通过就业公共平台采取双向选择方式,提供两次就业机会;对不参加安置的职工,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企业应参照潍政发〔2003〕3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从净资产中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其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对企业关停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从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补齐。对关停企业退离休职工的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费、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助费、精简下放人员补助等,在企业净资产或存量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关停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冲减企业净资产。关停企业属于民营企业的,从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中抵扣一次性支付。具体相关费用的抵扣按市属企业改制政策测算。

  (四)项目扶持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过程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两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

  (五)有关收费政策。对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过户费用,按潍企改〔1999〕1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土地、房产过户交易契税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部分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和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2006〕第97号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对其他过户费用给予减免。用电权、用水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无偿办理。

  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在完善用能评估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统筹运用土地、财税及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同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项目和企业,不得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方案要求,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计划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搬迁和治理工作。对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处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调度,协调解决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经贸、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地税、环保、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职责为: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的规划、政策与方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组织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的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负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协调搬迁企业落户园区的配套建设;监督资金的筹集运用;协调其它有关事宜。

  (二)严格落实责任。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的重点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尽快成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尽快建立起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机制。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落实政策,制定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进程。经贸、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工作涉及的企业项目的审核、论证、备案和上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土地资产处置,落实土地优惠政策。规划部门要做好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规划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环保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再进行审批;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安监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关停。质监部门要做好关停企业许可证件的注销和搬迁改造、改造升级企业许可证件的审核验收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或逾期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企业不予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强化工作调度和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督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也要制定落实好调度督办具体意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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