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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潍政字〔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前段,省政府在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中公布了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中央和省驻潍企业(含驻潍部队企业)和外地驻潍企业执行本通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潍政发〔2006〕71号)同时废止。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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