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但我市正处在劳动适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劳动力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人民群众充分就业的愿望与现实就业岗位还有一定差距,做好就业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就业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以下简称《通知》)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把就业工作责任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一六三三”发展思路,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研究分解,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形成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就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定期研究重大问题,交流工作动态。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通报。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完善自主创业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业的工作机制,制定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的优惠政策,扩大扶持创业的范围。设立创业奖励基金,制定对创业成功者的奖励办法。不断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扩大创业者的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登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税费征收、社会保险补贴、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方面要按规定切实落实优惠政策,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成本和风险,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要加强创业观念教育,树立创业典型,展示创业成果,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创业精神。成立创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等后续服务工作,帮助自主创业人员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创业率。
(三)加强创业培训。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帮助创业者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把加大对创业培训投入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落实创业培训所需经费;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
三、推进城乡统筹,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在做好城镇就业的同时,把农村劳动力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将城乡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时,针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需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消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确保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开展农村社区化服务,创新农村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业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实行城乡统一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把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计范围,全面掌握农村劳动者的数量、年龄结构、技能特长、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基本情况,按照双轨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将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合并统计,实行统一的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人力资源与就业岗位的动态匹配制度,充分发挥库存信息在组织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市产业发展特点制订转移就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引导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按照谁提供就业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完善技能培训制度,健全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立足于优化劳动者技能素质结构,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与创业培训,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运作。
(二)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省政府《通知》规定执行,即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妥善处理鲁政发〔2008〕58号和鲁政发〔2006〕3号规定的政策衔接问题,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发1000个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中心城区零就业家庭的计划”,切实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确保“双零”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同时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予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完善援助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他们早日实现就业。
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加快乡镇、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加大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经费投入,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就业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二)建立统一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按照市域一体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一体化建设,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有序、平滑、无障碍的市场就业体系,实现全市劳动就业服务资源的共享共建,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工作机制、运行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明确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主体。通力打造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科学整合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平台的服务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积极为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一站式”服务。逐步将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形成连通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体系。
(三)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互动机制。要按照“预算编报、分级核算、统筹调控、全额上解、审批拨付、年终统算、资金统管”的原则,加强失业保险金管理,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市统筹,提高保障能力;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失业的影响和承受力,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互动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政策的资金保障,努力实现促进就业与救助政策的积极互动。
二ΟΟ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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