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积极性,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设立新创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使用对象
潍坊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新获得“山东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当年度不重复奖励,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四、奖励的实施
获奖企业及奖励标准,由市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属地原则兑现奖励政策。获奖企业奖励资金,四区及三个市属开发区企业的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全部承担。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品牌的宣传、保护以及奖励创牌有功人员。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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