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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贸易局等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贸易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

  (市贸易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我市二手车经营者有序竞争,建立健全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体系,营造统一开放、诚信交易、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手车流通在现代汽车流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市是汽车保有量较多的城市,建立容纳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经纪、评估为一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二手车市场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店铺的规划和设立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原则,充分考虑保护资源和方便消费者等因素。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二、设立和经营行为规范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流通企业分为交易市场、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五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在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规定等方面要区别对待。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6〕93号)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的注册经营范围分别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的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交易市场内进行。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对已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范,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鲁工商市字〔2006〕9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08年8月1日前进行清理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为买卖活动提供必要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明示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并为客户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合同签订、发票打印、转移登记、保险等服务的条件;要对提供的合同、票据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法纳税。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管理。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具有收、存、销服务设施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车辆法定证明、凭证,出具书面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管理。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拍卖成交后,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后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严禁对未经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代其他交易双方、经纪机构开具。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收〔1999〕40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可进驻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和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保证鉴定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各鉴定评估企业应当使用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评估报告,可使用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二手车鉴定评估系统。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规范

  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交易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申领和使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发票使用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具备二手车交易资质的交易企业已持有的交易发票,由国税部门于2008年8月31日前进行清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及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备案和信息报送行为规范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对卖方身份及合法性的检查情况,车牌号、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保险单等车辆法定证明;

  2、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委托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交易合同和国有资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原件;6、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车辆购进合同和购车发票,拍卖企业的委托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7、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提报二手车交易、经销、拍卖、鉴定评估季度报表和年报表。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市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贸易、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贸易部门:牵头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规定搞好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各类经营主体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同级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协调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开展二手车流通行业治理整顿;负责对二手车流通管理、鉴定评估、信息统计等管理系统的研发。

  (二)公安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办理已交易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可以在具备条件的交易市场设置便民交易业务窗口,并向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提供被盗抢车辆、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应当审核、留存二手车交易合同及国有资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对伪造牌证及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嫌疑车辆进行查处。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名称和范围,对不同类型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同书、鉴定评估报告书进行验证,对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票据、合同书的使用进行分类监控;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运作和服务进行规范和监管;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国税部门: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县市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管理。严格区分交易市场、经销、拍卖企业发票的发放使用,做好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款流失。

  (五)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涉及的服务收费的发票发放管理工作。

  附件: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辛丕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谭炳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进民 (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刘仓义 (市贸易局副局长)

         丁 山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刘学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孟和平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王海军 (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刘仓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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