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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潍坊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电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积极推进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确保全市“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7〕第40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小火电机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

  (一)装机构成情况。全市10万Kw级以下小火电机组均为热电联产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2006年12月31日前在役机组共有101台,总装机容量93.325万Kw。其中5万Kw机组2台,装机容量为10万Kw;2.5万Kw机组3台,装机容量为7.5万Kw;2.4万Kw机组5台,装机容量为12万Kw;1.2万Kw机组32台,装机容量为38.4万Kw;0.6万Kw机组31台,装机容量为18.6万Kw;0.3万Kw机组18台,装机容量为5.4万Kw;0.15万Kw机组9台,装机容量为1.35万Kw;0.075万Kw机组1台,装机容量为0.075万Kw。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机组12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

  (二)签订关停责任书情况。2007年5月27日,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山东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到2010年末,全市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30万Kw。2007年7月4日,市政府与11个县市区政府、2个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签订了《潍坊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关停机组容量30.675万Kw。

  二、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2号文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安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关停范围和《山东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要求,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的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稳妥推动小火电机组淘汰工作,建设高效、环保、大容量和可再生能椿椤?/WBR>

  2.“上大与压小相结合,以上大促关小”原则。鼓励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实施“上大压小”;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将其关停后,建设大型电源项目。

  3.“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原则。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做好供电、供热替代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关停范围。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关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燃煤(油)机组:

  1、运行年限达到设计寿命服役期满的;

  2、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

  3、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4、不履行审批程序,违规建设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

  6、不按通知要求填报发电机组情况,被视为自动关停的。

  (三)分年度关停计划。根据《潍坊市“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责任书》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小火电机组实际情况,制定分年度关停计划,“十一五”期间共关停发电机组容量30.675万Kw。其中,2007年计划关停机组容量2.025万Kw;2008年计划关停机组容量5.35万Kw;2009年计划关停机组容量5.4万Kw;2010年计划关停机组容量17.9万Kw。

  (四)供电、供热替代安排。科学制订供电、供热替代预案,搞好配套电网、管网建设,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热力供应。

  (五)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拆除的确认工作。对编制了关停方案,准备实施关停和拆除的机组,在拆除前及拆除过程中,邀请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分管小火电关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审查和拍摄。并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省、市供电公司,有关机组企业在《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表》上签字,予以确认。

  三、配套措施

  (一)上大与压小挂钩。严格执行国家“上大与压小挂钩”政策,企业上报申请核准“上大”电源项目时,关停指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关停容量规模。

  (二)实行电量指标交易。纳入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关停补偿期内继续适度安排发电量计划,并有偿转让给大机组代发。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时间逐年递减,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实行差别电量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规定,编制全市机组发电序位表,制订机组发电组合方案,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确保差别电量计划落实到位。

  (四)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按照省物价局、发改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119号)规范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

  (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对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机组依法予以处理。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关停范围以外的在役燃煤机组要尽快完成脱硫设施改造。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电厂进行脱硫改造。对电厂排污实施在线监测,凡不达标排放的燃煤机组不得执行脱硫机组电价,并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改进并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禁止公用电厂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七)制约措施。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市政部门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水利、环保等部门取消或调整相关指标或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小火电关停工作进度快、成效好的县市区和企业。对小火电关停企业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

  四、工作分工

  (一)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责全市小火电机组的调查摸底,制定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和上大压小、节能减排项目的规划、报批等工作。

  (二)市经贸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制订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规定,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工作,限制并逐渐减少小燃煤发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指导企业做好关停机组发电量指标的有偿转让。按照《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关停自备热电厂的供电替代、供热替代工作。负责推进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国有资产处置,研究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资金补偿办法。

  (四)市物价局:按照鲁价格发〔2007〕119号文件要求,实施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改革。认真落实国发〔2007〕2号文件和省发改委要求,尽快将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逐步降低到不高于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电价、收费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处置工作。

  (六)市政管理局:进一步修订完善《潍坊市供热规划》,负责热电联产企业或机组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认定工作。

  (七)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小火电机组污染排放的监控,提供全市小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转让政策。

  (八)市水利局: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水源调整管理工作,落实省取水指标交易政策。

  (九)市劳动保障局:指导关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助关停单位做好人员安置、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

  (十)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解列运行及变电站、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将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及时解网。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供电替代工作。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撤销其发电企业登记资格。

  (十二)市税务、银监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处理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有关税收、贷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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