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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政府今年倾情倾力为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其作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同价后各类电价标准,坚决纠正和杜绝乱收费、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确保城乡用电同价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ΟΟ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的意见

潍坊市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潍坊市城乡用电分类同价的批复》(鲁价格发〔2007〕253号)的规定,我市自2007年12月15日抄见电量起实行了城乡用电分类同价。这一政策的实施,是惠及全市人民的一项重大改革,对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由村集体管理的农村用电因不同电压等级间价差小、线损大、维护管理费用不足等原因,出现价格混乱、超标准收取电费等问题,农民群众反应强烈。如不切实解决,必将严重影响电价政策的落实,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经测算研究并参照省内其他市做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供电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同价前的管理范围和模式对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管理范围和管理模式。已经改变的,要立即恢复到同价前的管理方式。对同价前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已由供电部门接收或虽未接收但已实行供电部门代管的,一律按用电分类执行《潍坊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潍价格发〔2008〕11号)规定的不满1kV电压等级价格,抄表结算到终端用电户。

  二、对同价前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未移交供电部门又未实行代管,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结算到户的各类农村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仍然按同价前管理模式,继续由所在村管理,但要进一步规范到户价格。在《潍坊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潍价格发〔2008〕11号)规定电价的基础上,由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所有单位(村)加收统一标准的维护管理费用。具体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每千瓦时加收0.06元;农业生产用电各电压等级每千瓦时加收0.08元。加收的维护管理费要专项用于低压线路损耗和农电工报酬等,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搭车乱收费。

  三、各级供电部门和农村集体低压电力资产所有单位(村)要严格执行上述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将有关电价政策和规范后的电价标准,在收费营业场所或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凡违反本意见规定标准或未经公示收取的电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的作用,依法及时查处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监察、农村经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潍坊市一般工商业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表

  相关附件:潍政办发27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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