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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市政府部门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3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关于在市政府部门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市政府部门实施公务员绩效

  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人事局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的意见》(潍发〔2005〕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部门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原则

  按照市政府“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实行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员考核。考核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务员绩效客观评价体系,以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行政效能和部门执行力的提高。

  三、实施办法

  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

  (一)平时考核

  1、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政治思想表现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坚持准确及时、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月度记实、季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公务员本人在每月末将本月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治思想表现情况以及工作创新、奖惩、出勤等情况如实填写到《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上。

  (2)分管领导在每季度末根据公务员月工作记实,并结合其平时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语。评价意见分“好”、“良好”、“一般”、“差”四种情况;评语中要指出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不足,并提出下步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出现《潍坊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行为或违反本单位相关规定的,评价意见应确定为差,并由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处理意见分组织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种形式。

  为使分管领导准确、有效地对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做出客观评价,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如工作创新奖励办法、出勤登记管理办法、工作失误处理办法、被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各单位在制定以上办法时,可根据公务员个人的工作创新情况、贡献大小以及行为表现制定量化标准,并根据量化标准进行加减分,所得分值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并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3)考核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要及时监督检查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记实情况和分管领导的评价情况,并将分管领导的评价意见和平时主要表现情况记录备案。

  市人事局将对各部门开展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平时考核的,年度考核不分配优秀指标,不能开展评先树优活动。

  3、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年内有一次被确定为“差”档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有两次确定为“差”档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连续四个季度平时考核被确定为“好”档次的,年度考核时可给予适当加分。

  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量化得分,可按比例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

  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给予其它形式的表彰奖励。

  (二)年度考核

  1、考核内容和等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综合素质和服务对象满意度3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考核办法

  个人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作目标考核占50分,综合素质考核占25分,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占15分,此外,可根据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按最高不超过10分的标准给予加分。上述各项分值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工作目标考核(占50分)。主要考核公务员本年度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

  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内设机构和每一名公务员,并按难易程度为每项工作赋分,年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直接计算出个人该项考核得分。

  (2)综合素质考核(占25分)。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品德、能力、敬业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综合素质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分为好、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四个等次的分值分别是:好9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差50分。综合素质考核得分按局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分别按50%、30%、20%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最后,再按综合素质所占比例进行折算,计入年度考核个人得分。在计算分值时,不同层次人员的打分,都要按照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值的办法进行。

  (3)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占15分)。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公务员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采用服务对象评议的方法进行,由部门自行组织。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在编人数10倍以上的服务对象数据库,年底随机抽取不少于数据库中二分之一的服务对象对单位科室进行问卷调查,并按满意90分,比较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50分,计算出科室得分,各科室得分作为本科室每位成员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得分。没有对外服务职能的科室人员得分为部门同类人员的平均分。

  奖惩加减分数(加分最高为10分)。部门可根据制定的奖惩规定和量化标准以及公务员个人的表现情况,对公务员实施加分或减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减分按加分的计算办法计算实际扣减分数,并从个人得分中扣减。

  3、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要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组织服务对象评议,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对一年来履行职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创新、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3)述职。各部门要组织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述职。其中,中层正职要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中层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分管领导组织述职。

  (4)综合素质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参考个人平时考核备案情况,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5)计算个人年度考核得分。个人年度考核最后得分由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综合素质考核得分、服务对象满意度考核得分和本部门制定的奖惩规定量化得分四个部分组成。

  (6)确定考核等次。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务员个人考核最终得分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其中对符合《潍坊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的人员,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7)公示。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8)备案。各部门的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市人事局备案。

  4、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时给予嘉奖奖励和一次性奖金,并按一定比例组织人员进行疗养(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优先提供考察学习的机会。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可直接给予记三等功奖励;连续三年受到记三等功奖励的,第三年可由人事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其它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和协调。

  (二)各部门要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部门负责人、人事科长和本部门公务员代表7-9人组成。

  (三)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全市统一印发《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五、其它

  (一)各县市区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可按本意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潍坊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2.潍坊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附件1:

  潍坊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的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拖延不予审批的;

  2、对群众咨询办理事项,不按照规定告知属于本职位有关办理的程序、方法、依据、所需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

  3、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群众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应予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4、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5、不按规范执行公务或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表现较差的;

  6、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逐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7、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的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

  9、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0、在工作中虚报浮夸,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11、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12、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影响工作的;月度旷工连续超过2个工作日或季度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1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月被有效投诉一次的;

  14、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的;

  15、其它应确定为差的标准。

  附件2:

  潍坊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发生一次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缺位空岗的,或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

  6、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或考试,或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9、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被有效投诉一次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一年内发生3次的;

  3、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直接责任人;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

  5、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

  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7、有贪污、偷盗、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外事活动或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9、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10、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11、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的;1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规定,发生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当年被有效投诉2次的;

  14、其它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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