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解决危害城市供水供气设施安全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解决危害城市供水供气设施安全
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供水、供气事业的快速发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供水供气管线的问题日渐突出,有的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汲取吉林石化公司爆炸造成水环境污染和哈尔滨停水事件的教训,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解决危害我市城市供水供气设施安全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供水供气管网等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供水供气安全,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稳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大事。对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群众利益为重,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危害城市供水供气安全问题。为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市政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城市供水供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并层层建立安全整治工作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影响城区供水供气大局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圆满完成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属管理”的原则,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展开供水供气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属市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属县市区(开发区)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属省以上单位的,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市、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责任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经济处罚和强制措施;财政部门要牵头落实好拆迁补偿;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列入市政府督查,市里将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将任务要求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落实到有关的街办、乡镇、村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整个专项整治活动今年6月汛期到来之前圆满完成。整治中涉及到的违章树木,要在今年春季适宜时节进行移植,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严禁乱砍乱伐事件发生。
三、相关配套政策
对整治活动中涉及到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违章建设的,一律由产权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律无偿拆除;其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的标准,城市房屋按市物价局潍价费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营业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民住房,按省财政厅、物价局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执行。树木移栽的补偿,参照市物价局潍价费厅发〔2004〕30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补偿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占压物(树木)所在地财政负责解决。对不具备拆迁条件,需改线处理的,由占压单位出资改线(具有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或房产证的除外)。
四、加强防范,实施长效管理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反弹,实行长效管理。对于新建项目,各级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审批控制,各级市政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提供资料,防止新的占压情况出现。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城市供水供气安全执法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市市政管理局要牵头制定突发性事件抢险预案和应急供水供气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市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公用企业要加强对供水供气设施的保护,建立事故隐患上报制度,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附件:1.城区供水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2.城区供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主题词:城市 供水 安全 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