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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及涉外社团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5、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市区社会救济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0、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及县市区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设置市区内市管街、路标志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管理街、路、门、楼、户牌等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11、负责市内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12、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13、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4、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港澳台及华侨儿童收养登记。

    15、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16、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17、管理国家、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

    1、办公室(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3、计划财务科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分配下达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4、优抚科(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及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优抚医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开展双拥活动,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审查,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负责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和建房、服务用车及安置经费分配计划的拟定、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接待站和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6、救灾救济科(挂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拟定收容遣送工作政策,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7、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社会福利科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与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审查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福利生产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

    8、社会事务科(挂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华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审核报批全市婚姻介绍机构;承办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及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厂点的审批工作;负责和承办全市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管理、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工作;负责市区内市管街、路标志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管理街、路、门、楼、户牌等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承办市地名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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