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
(三) 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 合理配置科技经费,负责归口管理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经费的预、决算。
(五) 研究拟定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拟定高新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及管理,参与管理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
(六) 研究拟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牵头组织产学研结合和油地校科技合作工作,管理市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
(七) 管理地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防震减灾的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协调组织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 参与编制市级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实施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新建和调整科研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审核、申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归口管理工作。
(十) 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创新工作。
(十一) 负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工作,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科普工作,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十二)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全市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 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四)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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