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人民防空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点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负责中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五)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指导城市防空袭演习演练,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疏散基地建设,实行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群众防空组织等项工作的平战结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协调城市化学事故救援工作。 (六)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人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 (九)管理省和市拨人防经费及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人防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战时协调建立人防指挥机构、完善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口与战备物资的疏散和掩蔽;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4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督办、会议组织安排、调查研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人防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人事劳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人防系统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工程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范、规定、战术技术标准要求;研究拟定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组织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中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工程技术研究,协调指导临战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三)指挥通信科 组织指导全市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人口、战备物资疏散计划及各种保障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协调城市化学事故救援工作;拟定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协调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工作;指导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指导人防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负责综合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及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拟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集人防建设资金政策和管理规定,管理省和市拨人防经费,组织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市人防统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意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有以下行政审批职能: 申报审批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等。
收费依据 鲁价费发〔2001〕81号和潍价费发〔2001〕6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500元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它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我市(含县、市、区)规划区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年每人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填报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审核图纸; 3、符合缴费条件的建设单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核发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并办理开工手续。
服务承诺 严格按照潍价费发〔2001〕6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收取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人防建设费;坚决执行行政事业收费有关规定,主动向收费对象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出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一切为方便收费对象服务,做到热心、耐心、细心;模范执行中共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监督。 服务电话:8186080、8227753、8265560;监督电话:825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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