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增强全社会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实现城市供水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专门召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潍坊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潍坊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本《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物价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本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中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答:这次供水价格调整,首先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近几年,国家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专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意见,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其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措施。 第三是保护水资源的需要。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潍坊市是一个淡水资源非常匮乏的城市,被国务院划定为全国42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唤起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第四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供水价格,有利于供水企业更好地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运作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企业长期在计划水价、市场成本这样一种畸形经济关系下亏损经营,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不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只有及时理顺水价,完善价格机制,实现以水养水才能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进而推动关系国计民生的城市基础产业的健康发展。 问:此次供水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本着既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又合理负担的原则,遵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据成本,结合实际,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用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逐步理顺水价关系,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问:能不能具体谈谈本次调价都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国家、省有关文件,为我市水价调整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如下几条: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指出:“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大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力度,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允许计入水价,充分利用水价机制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 省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在2003年底以前按照弥补城市供水企业制水及输配水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水价。在2005年底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利润水平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掌握。 问:此次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是如何调整的? 答:一、居民、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38元调为1·80元;工业生产用水由每立方米1·88元调为2·63元;经营服务用水由每立方米2·88元调为3·5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3·50元。原工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特种行业用水价外征收的0·12元/立方米城市附加停止执行。对城市供水根据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中基数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基数外一档[即超基数50%(含)以内的]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90元;基数外二档(即超基数50%以外的)在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1·90元。各类用水基数由有关部门核定公布后实行。二、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居民,因提价增加支出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三、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供水和优良的服务。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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