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南昌12月26日电(记者冯丽)目前我国物价上涨具有明显的结构性上涨特征。影响我国物价变动的因素很多,政策方面的原因不可忽视。政策性原因比较复杂,有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外部因素干扰的问题。 就本轮物价的结构性上涨来说,来自政策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的非预期效果影响。政策的非预期效果是指制定政策者对其所发生的效果在事先没有估计到,出现了政策目标与实际执行效果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现象。如前两年我国出台的一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本来在制定这项政策时一个重要目标就在于缓解房地产投资增长过热,抑制房价上涨过快。而实际执行的效果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从政策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来看,不仅房地产投资在继续增长,增速约在20%在30%之间,而且房屋销售价格涨势也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回落。(见下图)  全国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指数在2005年7月是106.4%,2006年5月仅微降至105.8%,2007年第三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8.2%。在江西南昌这样一个次发达的中等城市,这一期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涨幅也曾达到8.5%高点。为什么房屋销售价格涨幅并没有因该项政策的出台而出现明显的变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需求旺盛,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对生活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买房换房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有关调控房价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面进行了规范,但对市场的需求面没有做出引导,从而造成需求的延缓而非消失。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而且不规范。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要素市场都是从无到有,市场化程度也是由低到高,房地产市场也是如此。二是政策附带效果的消极作用。政策的附带效果是指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并非作用的环境、团体、个人产生了作用,这种作用超乎政策制定者原来的目标和愿望,成为政策的“副产品”。比如我国曾在一段时期内过度强调经济的高速度发展,目前物价的结构性上涨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面对急剧上涨的物价,人民群众普遍产生恐慌心理,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纷纷采取以金融资产转换实物资产以及进行各种投资理财等的保值行为,甚至个别地方还发生抢购风潮。如今年以来,在重庆、南昌等地,都曾发生抢购食用油的事件。三是不适当政策的负面效应。不适当的政策是指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不利社会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无益甚至是有害的政策。如兰州2007年6月份出台的牛肉面“限价令”。针对前一时期一些牛肉面经营者擅自提高价格,引发牛肉面涨价风波,该市五部门联合出台限价令:将全市的拉面馆根据经营环境、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等,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四个级别,并分别限制了每个级别的最高售价,每一级别价格浮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遇到经营者串通涨价、影响市民生活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出手干预。不过,政府干预是采用整体限价,还是采用查处故意扰乱市场者以间接方式稳定价格,却是值得商榷的。2007年9月份,南昌市新建县一些米粉店串通涨价,物价部门并没有下“限价令”,而是通过对餐饮店进行综合整治,并追查散发、张贴涨价告示的幕后操纵人,从而将当地米粉的价格稳定了下来。 就“限价”本身的效果来看,也并不一定就能达到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效果。由于此次商家调价是在粮食、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出现的,上调具有一定的成本推动因素,因此,单一的“限价”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其一,生产者可能粗制滥造,降低产品的质量,形成隐性涨价。有关报道称,部分市民在“限价”出台后进入一些牛肉面馆消费时,直观地发现部分牛肉面的分量、质量有了变化。“限价”所让出的利,商家想通过减量降质来补回。也有人感觉到“限价令”后的两碗只算是原来的一碗,这实际还是涨价;其二,生产者可能通过其他相关产品涨价来弥补“限价”损失,提高其他食品的价格,不提供原有的免费物品的使用,增收餐具的使用费等都不失为一种弥补损失的办法;其三,寻租行为的发生。这次牛肉面限价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对面馆进行分等定级,并对每个级别限定最高价格。那么这个等级越高,价格就可以定的高一点,每个面馆的老板都希望自己的等级高一点。对牛肉面进行评级,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市场权威就会增加,就获得了权力寻租的机会。事实证明,这种政策也是无效的。今年11月下旬,兰州各级别的牛肉面价格均有上涨,已纷纷突破“限价令”。针对物价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对物价政策予以调整与优化。对物价政策的调整首先要确定好物价政策的经济运行平稳目标,而关键在于对价格总体水平的把握和控制要到位。要把握好物价水平就是寻求均衡点,这个均衡点就是供需均衡,即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供应方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又能使需求方消费者产生现实的需求,充分扩大内需,发掘新的消费增长点,从而消化社会产出。然而均衡点的把握是有难度的,尤其是长短期的变化。首先,供应、需求呈现不稳定性;其次,供需双方从长期来看又是可以相互变化的。因此在制定政策尤其是物价政策要注意长期与短期的结合,做到短期内对通货膨胀的控制与长期内对通货紧缩的防治相结合。确定好了目标之后,我国对物价政策应主要在手段调整上下功夫。由于以前经济体制不完善,物价政策在长时间内都是以强制性手段得以实现,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物价政策手段单一化的弊端开始显现,所以应调整好政策的实现手段,促进手段的科学化、多元化,使得政策更加配套完善。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缩小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范围,加强其力度。强制性手段主要是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如电力、能源、自来水、交通、军品等,通过直接限定它们价格水平或价格的浮动幅度,或通过价格优惠、补贴等措施来达到控制调整的目标。 当然还可以通过限产政策、以及重要商品的国家储备和投放等强制性手段来控制商品价格的波动,以实现目标。在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强制性手段对经济的扰动将会越来越大,负面效应将逐渐大于正面效应。因此,强制性手段的适用范围应该越来越少,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否认强制性手段的重要性,并且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大强制性手段的力度,以期达到政策的最大效力。 第二,增加调节性手段,扩大其适用范围。物价政策可以通过调节性手段加以实施,比如通过收费政策,影响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生产成本、生产规模以及利润空间,以达到鼓励和限制的作用,进而实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收费政策,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成本甚至购买欲望,引导不同收入群体进入不同的消费层次,从而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物价政策的灵活性得以体现出来;同样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推动民间投资,支持国家建设,促进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采用指导性手段,突出政策导向性功能。物价政策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更多的应该表现出其政策的导向性。一是通过发布产品供需信息、成本调研报告、价格指数分析报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和价格走势报告,引导生产和消费活动;二是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矛盾,通过舆论宣传、企业协商、行业警告,甚至通报或查处等方式,引导和规范企业竞争,调节供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