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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路局: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有新规定
2007-06-14 10:11:13   潍坊日报   

  随着汽车养路费征收新规定的执行,养路费滞纳金的收取也有了重大变化。昨天,记者从潍坊市公路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滞纳金不仅与逃费时间相关,而且还要按欠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如此一来,随着逃费时间的延长,滞纳金将明显成倍增加。 

  据了解,以往养路费滞纳金按每日加收养路费的5‰计算,以一辆小型轿车为例,其应征滞纳金=每月应收养路费金额(110元)×5‰×滞纳天数,如果逃费6个月则需交纳滞纳金99元,但新的养路费征收规定里滞纳金公式变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费费款),如果同样一辆逃费6个月的小型轿车,此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为110元×6个月的一半,为330元,相应需交纳滞纳金297元,为原来的3倍。而其中的变化在于公式内由原来的“每月应收养路费金额”变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而后者为欠费总数的一半,即欠费时间越长,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就相应增加,应征滞纳金也就会成倍增长。 

  关于报停超期欠费车辆滞纳天数计算,报停到期日在10日及以内的按首月11日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报停到期日在11日以后的按次日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其他欠费车辆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冯媛媛  郑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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