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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地税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3-23 16:37:08   地税局   潍地税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科室、各分局:

    为认真开展“管理年”活动,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现将《潍坊市地税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O六年三月十一日

 

潍坊市地税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调动社会综合治税的积极性,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发票摇奖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票摇奖的范围为潍坊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已填开使用并缴销的新版有奖数码防伪发票(20位编码),即:《山东省潍坊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潍坊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其他发票、作废发票不列入摇奖范围。

第三条  每份发票只有一次参与摇奖的机会,已参与过本办法确定的摇奖活动的发票不再列入以后摇奖范围。

第四条  发票摇奖活动由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票摇奖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奖金或实物价值总额在50万元左右。

第六条  消费者可通过拨打电话或手机(小灵通)发送短信等方式发送发票号码参与发票摇奖。

第七条  发票摇奖活动公开进行,中奖发票号码当场公布,整个摇奖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第八条  发票摇奖软件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接受公证部门监督,保证摇奖程序的公正性。

第九条  摇奖开奖后的次日,中奖信息在《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潍坊地税纳税服务网站(http://www.wfds.gov.cn上公布。       

第十条  获奖者在开奖后10日内,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奖或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发放奖品或奖金。

      第十一条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在兑付奖金前,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发票数据进行认真核对,鉴别发票真伪,在确认无误后再予兑付,并留存获奖者有效身份证件、发票联复印件二份,以备查核。

第十二条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建立参与摇奖的发票电子档案,并建立领奖台账,登记中奖发票号码、中奖金额(实物)、获奖者名称、证件及号码、地址(单位)、联系电话、中奖发票防伪号码、获奖者签字等信息。

第十三条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在奖金兑付时,按规定代扣代缴获奖者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开奖10日后,获奖者未及时到地税部门登记有关信息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当期没有兑出的奖金作废,不实行累加奖金制度。

第十五条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摇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摇奖结束后,将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摇奖情况的追踪报道,以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摇奖活动的热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
举办2006年度地税发票摇奖活动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地税发票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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