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发票。1993年12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发票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2、新开业户如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发票领购申请表》,持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纳税人如何开具和保管发票?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监督密切相关。
一是对于填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填开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以送货单、提货单、出库单代替发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超出此范围经营的,应当开具经营地的发票。对在地、市范围内临时跨地、县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跨地、市经营的,则应向县(含县级分局)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证明单》。《证明单》应载明核准带出发票的种类、联次、数量、起止号码及携带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用票单位和个人外出经营返回原地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结报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则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二是对于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保管、使用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实行专人填开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才可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作废,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4、发现假发票或商家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发票怎么办?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举报人可以拨打“12366”热线电话或当地地税机关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采取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应提供相关证据。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5、在消费时中了奖如何兑奖?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中奖500(含)元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中奖500元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场所兑奖。中奖人应在开具发票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6、全省统一摇奖的中奖号码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二次开奖(摇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票二次开奖(以下简称摇奖)的范围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已填开使用并缴销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即:《山东省潍坊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潍坊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发票摇奖每月一次,由省地税局把上个月已填开使用并缴销的全省统一的地税有奖数码防伪发票集中起来,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在山东电视生活频道《地税时空》栏目举行电视公开摇奖,中奖信息当场公布。发票摇奖每月设20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17名,每名奖金1万元。摇奖发票的摇奖有效期仅限一次,已参与过发票摇奖的发票不再列入其后摇奖范围。不实行即开即奖的发票和作废发票不列入摇奖范围。
7、停车场使用何种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停车场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我们潍坊市使用的是《山东省潍坊市停车洗车专用定额发票》。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提供发票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热线电话或向当地地税机关进行举报。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给予满意答复。
8、医院、社区门诊等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何种发票?
根据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65号)规定,非营利性的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共有四种,包括:《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手工)、《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微机开具)、《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微机开具)、《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分1、5、10、20元定额发票)
原在财政部门领购票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启用后,应使用地税发票而未使用已及应缴销财政收费专用收据而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发票如何鉴别真伪?
目前使用的新版数码防伪发票不再使用带有SW字样的水印纸,发票号码不再使用荧光油墨印制。新版数码防伪发票增加了多项大众防伪识别措施,以利于大众方便、快捷的识别发票真伪,主要鉴别措施有:
(一)消费者刮开发票联上的密码区覆盖层,通过电话和上网输入发票号及密码查询发票的真伪。
(二)发票联印有绿色“铜钱形”防伪标志,用手按摸该标志,温度31°C以上标志由绿色变黄色。
(三)发票联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在紫外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四)发票号、奖区内容、密码的笔划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呈均匀点状分布。
(五)通用定额发票上的团花、底纹线条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是由0.1mm粗细的连续实线构成。
通用定额发票凡没有发票号、密码;税控机打发票凡没有税控码、发票号、密码、机打票号、机器编号都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能作为入帐凭证。
10、什么是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摇奖?
自2003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以及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实行发票有奖管理,包括发票的即开即奖和发票摇奖。 (一)实行发票即开即奖。1、有奖发票增设兑奖联,消费者刮开奖区就可以得知是否中奖。2、有奖发票每100万份为一组,大面额发票设大奖,小面额发票设小奖。单项奖金金额最高1000元,最低2元。布奖率为8%。3、消费者遇有有奖发票无兑奖联,兑奖联覆盖层、发票联密码层已刮开或无法刮开,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涂改,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情形的可以拒收发票并举报。4、消费者中奖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场所兑取。中奖500元以下的,消费者可直接在开票方处兑取,开票方再持兑奖联随时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兑奖金。中奖人发票开具后30日内不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发票摇奖。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和保留发票,防止纳税人以其它手段诱惑消费者不要发票或非法回收、买卖已开具的发票,对消费者已取得的有奖发票,由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二次开奖,即发票摇奖:1、发票摇奖的范围为纳税人已填开并缴销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不实行即开即奖的发票、作废发票不列入发票摇奖的范围。2、发票摇奖采用电视公开摇奖,每月一次,在省电视台生活频道《地税时空》专栏节目播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中奖信息当场公布,并于开奖后的次日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媒体公布。3、发票摇奖每月20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17名,每名奖金1万元。当期没有兑出的奖金累计到隔期一等奖奖金中。4、中奖人在开奖后30日内,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取得发票所在市地税局兑奖。开奖30日后,中奖人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兑付。5、摇奖发票的有效期仅限一次,已参与过发票摇奖的发票不再列入其后摇奖范围。
11、什么是发票举报奖励?
为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市统一实行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民、消费者对下列发票违法行为可以举报:1、纳税人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2、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3、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4、开具作废发票的;5、填写项目不齐全的;6、开具发票票物不符的;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8、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9、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10、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簿的;11、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12、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13、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1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项目内容不一致的;15、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16、盗用发票的;17、使用假发票的;18、私自印制发票的;19、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0、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21、贩运、窝藏假发票的。以上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将依法对违法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税务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 (四)对举报人现场举报并同意当场举证的案件,税务检查人员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认定发票违法行为属实的,当场通知举报人次日到受理机构领取奖金。对非现场举报,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回复举报人;对案情复杂的一般最长不超过1个月查处完毕并回复举报人,违法行为属实的通知举报人领奖。
12、法律责任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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