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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月最低620元小时工最低5.5元
2008-02-05 09:49:08   潍坊日报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知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按照通知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中央和省驻潍企业和外地驻潍企业也执行本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有关人员提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毛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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