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讯 随随便便就能办药店今后行不通了。记者昨天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今后开办零售药店门槛进一步提高。
根据相关新标准,零售药店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店质量管理工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未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者,另需配备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销售处方药的县以下乡(镇)村药店,应当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县以上城市所在地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或县以下乡(镇)村专门经营甲、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业务人员。以上人员药店营业时间应当在岗。在设施和设备方面,标准要求药店应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以下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在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警示语明显。销售毒麻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记者 张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