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质监局在年初工作布置中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书。
责任制书中明确提出: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行政工作方面只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是“失教”。即:从教育的实施环节和效果上看,没有把好教育的关口,未尽到相关教育义务的。二是“失察”。即:日常管理和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中不到位,监督和制约机制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三是“失管”。即:在掌握了解所辖干部的廉政情况中,未及时处理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致使问题发生的。四是“失究”。即:明知下属和本单位有问题,却不查不究,消极对待致问题发生的,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未尽到主动解决责任,有意隐瞒、庇护,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五是“失误”。即:决策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中,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主观臆断,由于相关错误判断和违规处理,发生相关领导责任的。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张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