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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条例》 推进粮食行政执法潍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张江汀
2006-05-26 09:48:43   潍坊日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我国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步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成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重要规范,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新阶段。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004年,我国粮食收购市场已全面放开,《条例》及时跟进,与粮改方案配套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并巩固改革成果,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市场供求在粮食价格形成中发挥主导作用,提高粮食资源配置效益。
  (二)有利于理顺中央、地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条例》在总结多年来粮食流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层次界定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省长负责制的内容,规范了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保护粮食经营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履行的义务。
  (三)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宏观调控。《条例》通过保护与惩罚相结合,有利于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形成良性竞争的粮食流通秩序,使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粮食紧急状态。
  二、准确把握《条例》确定的重点
  《条例》强调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学习贯彻实施《条例》,必须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以下重点。
  (一)稳定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需基本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条例》的立法目的。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只有不断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努力做到当年粮食产需平衡,才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也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条例》作为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模式,即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
  (三)在多元化主体平等竞争格局中发挥好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条例》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三、全面贯彻《条例》,实现依法管粮
  《条例》对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形势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作出了新的界定,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处理职责。主要职能有: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行业发展三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能力。粮食、工商、质检、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努力把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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