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从潍坊市行政区划外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由同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2、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补助;其他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补助;创办或投资地方金融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1.5%补助;投资的非生产性经营项目,如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餐饮等按不动产投资额的1.5%补助补助;引荐的房地产项目,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