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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5-10-24 09:31:52   司法局   

王云龙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人身损害赔偿

人:王会生,男,汉族,42岁,残疾人,青州市五里镇温圈村村民,系王云龙之父;

阮利芬,女,汉族,40岁,残疾人,青州市五里镇温圈村村民,系王云龙之母。

援助单位:青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人:青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尚前;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许海霞。

案情简介:20041228日,青州市五里镇温圈村村民王会生将一面绣有“公正廉洁,扶贫助残”的锦旗送到青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并一再表示感谢;是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律师给我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我们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2004918日中午,王会生11岁的儿子王云龙与同学到村边河道中玩,见河道中的水约有一尺多深,孩子们认为在这么浅的水中玩不会有危险,哪知王云龙在玩耍中却不幸掉入本村村民杨合法开办的砖厂在河道中挖的蓄水池中,溺水而亡。事故发生后,公安干警及部分群众花了三个多小才在坑中找到孩子的尸体。失子之痛给本就不幸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王会生系肢体残疾人,其妻阮利芬是精神病人,只有王云龙一个健康人,是全家精神支柱和生活希望。儿子死后,阮利芬的病情严重恶化。悲痛之余,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与杨合法开办的砖厂多次进行协商,哪知砖厂原所有人杨合法已于20048月去世,现在的经营者杨合法的妻子王兴花否认蓄水池是自己挖的,并提出砖厂已承包给他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会生拖着残腿几次奔波,一直没有结果,于是他找到了青州市残联,残联的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20041017日,在残联的介绍下,王会生来到青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查,青州市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青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尚前;青州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许海霞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受案后,通过对案件调查了解,感到案情比较复杂,于是马上到王会生的村中进行调查取证,经多方查证,取得了砖厂在河道中挖蓄水池和没有设警示标识、防护措施及目前砖厂的经营情况等多份证据。随后,为使案件能早日解决,使受援人早日得到赔偿,承办律师决定先行调解,没想到砖厂方表示:因为砖厂方男主人杨合法20048月去世,花费了不少钱,现无钱支付赔偿费用,只同意赔偿35千元。经几次调解没有结果后,承办律师决定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讼,在立案的过程中,鉴于王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法院协商,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法院立案后,砖厂方觉得此案非解决不可,又同意对王会生适当进行赔偿,经几次庭外调解,承办律师考虑到被告方确实刚失去丈夫,孤儿寡母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加上原告方因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双方经多次协商,最后砖厂方同意赔偿王会生各项费用1.8万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方当庭过付,原告王会生撤诉。

案结后,受援人王会生非常感激,说多亏援助律师不辞辛苦地取证和多次调解,才得到了应得的赔偿,为了对援助律师表示感激,特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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