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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
2005-10-15 09:25:08   司法局   

潘玉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人:潘玉德,男,197063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尹家庄子村村民;

援助单位:潍坊市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有明

案情简介:潍城区符山镇尹家庄子村村民潘玉德于200161日因左股骨干骨折到潍坊市市立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6月底出院,在家进行了恢复性治疗期间恢复缓慢,潘玉德怀疑有问题。第二年72日潘玉德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拍片检查,确认第一次手术完全失败,骨头没有接好,必须重新手术,潘玉德多次与市立医院交涉,未达成赔偿损失协议,为此20026月,潘玉德来到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赔偿医疗费用。

承办过程: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研究决定,指派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张有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张有明律师接受此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后,代理潘玉德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面临着多重压力,首先是专业技术上的问题。办这样的案件,要弄清当事人手术失败的诸多原因,这就需要具备很专业的技术才能探讨明白;其次,受援人潘玉德要求索赔和手术同时进行。张有明律师多方征询了医学专家的意见,潘玉德必须及时进行第二次手术,否则就会错过治疗时机。但要赔偿,必须先做法医鉴定,否则索赔就成了空中楼阁。针对一系列困难,承办律师和受援人商量后,果断地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鉴定,法院受理后,通过法医鉴定,确认了潘玉德第一次手术的伤情。随后,经法院许可,潘玉德于20021021日入住解放军第89医院,进行了带锁髓内钉取出加钢板内固定加取同侧骼骨移植的第二次手术,住院30天,身体恢复很快,于2002112日出院,回家后身体较快复原。为了取得赔偿证据,承办律师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次鉴定,通过法医鉴定,确认潘玉德第一次手术时,在做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带锁髓内固定术时,未将髓内钉远端锁钉锁入孔内,潍坊市市立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是导致手术失败的重要原因。经过开庭审理,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71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潍坊市市立医院赔偿原告潘玉德医疗事故各项经济损失32286.93元并承担诉讼费。至此,历时二年多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在法律援助下终于划上了园满的句号,受援人潘玉德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后,脸上终于露出了许久不见的笑容,并几次到援助中心表示对政府和法律援助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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