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福音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
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潍政办发[2007]28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管理、售后及交易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掀开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史上的崭新一页,也给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群体实现其住房梦想带来了福音。
根据《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将坚持政府总揽、总量调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进行,对承建机构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住房建成后由房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四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五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六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遵循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的原则,要符合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套型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规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是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三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四是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进行。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完善申请、审批、公示、销售程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自经济适用住房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购买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需按照《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费用。不满5年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房管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谭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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