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房地产业税收源泉控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近日,市财政局、房管局、地税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搞好房地产业税收源泉控管的通知》,明确和重申了各部门的职责,并要求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税源信息共享,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收源泉的控管力度。
《通知》规定,要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要求提供地税发票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经与购房人名称等内容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同时,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上加盖“已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字样的印章。其中属于个人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要求提供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后方可办理。房管部门可按照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地方税款,代征环节在缴纳契税之后、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之前。应纳税额根据地税机关出具的《房产交易应纳税额确认书》确认。对单位转让自建房屋、个人出售5年以下非自建住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凭证的,可根据转让收入额直接计算并代征税款。代征税款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印花税的征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代征税款后,受托代征单位根据确认的房屋转让收入额为纳税人开具《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完税凭证编号、《房产交易应纳税额确认书》编号和纳税人房屋产权证号。对于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还应在发票上加盖“免征营业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字样的印章。
地税部门重点对房产涉税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房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房地产业各环节的税收管理。
财政部门在征收赠与房产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后再办理。
对不同时期、不同地段、不同性质房产的交易,三部门将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实行统一的计税价格。(谭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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