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有关问题解答
1、退伍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范围、条件
符合自谋职业申请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由政府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包括下列人员:
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
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入伍前随父母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转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从安置地入伍,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待安置期间的退役士兵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安置工作机构审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安置工作机构和被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填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3、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安置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4、自谋职业人员的落户、投保、档案托管及组织关系的办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其军龄和待安置期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团组织接收。
5、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以及贷款等方面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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