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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2007-10-19 09:25:28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跨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和经商前,应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为:
    1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并审核盖章。
    2
、携带身份证、两张本人近期一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3
、《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4、可委托村、社区计生干部办理。  

三、 《婚育证明》有效期

户籍地签发《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如果在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四、办理机构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

五、工作时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工作日内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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