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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2007-10-19 09:23:13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办理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

1、办理机关
        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
、办理条件
        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

 3、办理程序:
    1)本人登记。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
    2)当事人如实说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

3)《手册》免费发放。
    4)可委托村、社区计生干部办理。

5)有效期三年。

二、《生育证》审批

  1、办理机关: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办理条件: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3、办理程序: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一)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三)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审批《生育证》所需材料:
   (一)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二)《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三)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办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
   2、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4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
        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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