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优待
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办事流程: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等一同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上报省民政厅审查。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然后县级民政部门将公示意见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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