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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
2007-10-23 16:22:02   民政局   

1城市低保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规程

申请救助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潍坊市城区(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是在年内县以上医院发生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医疗及住院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及复印件;需提供个人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医疗费用的证明;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

城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减免救助程序

城市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凭《城市居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就医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定点医院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并将减免的内容和金额填写到低保人员就医卡。

(二)申请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程序。

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就医卡》、户口簿、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医疗支出情况调查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按《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内容认真填写,并附各类证明材料,报乡镇(街办)复查,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复查无误的,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分别于610日前及1210日前将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照《办法》确定予以救助的比例和金额。特别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同时报市财政局核准。

(三)申请城市医疗医前救助的程序。

个人凭医院诊断病历及拟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会审查后报乡镇(街道)复查,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批准。批准同意的,由市民政局视申请人病情和医院意见确定救助比例、数额及申请人自己应承担的比例、数额,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并将医前医疗救助金拨付医疗机构,通知申请人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前救助金单独管理使用,并负责通知申请人交纳自己应承担的医疗费。

市民政局负责城区医疗救助金的发放,每年7月底及12月底,分别发放上半年及下半年的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确定出各区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表,连同救助资金,一同拨付区民政局,受市民政局委托,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本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负责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办事机构:

潍坊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电话:8789863

奎文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229659

潍城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188516

坊子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665298

寒亭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278033

青州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3221182

寿光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5261910

诸城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6353771

安丘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4292402

昌邑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118387

高密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2125665

临朐县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3120309

昌乐县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6234981

高新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892093

经济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060981

滨海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5333175

 

2农村医疗救助内容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二、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贫困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特别医疗救助。

(五)已经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六)审核农村医疗救助费用时,一般应扣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3.集体经济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资金;4.社会帮扶救助的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上限。

(七)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救助标准。

三、审批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等证明材料,参加合作农村医疗的还需提供应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医疗情况调查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审批,并确定予以救助的比例和金额;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特别医疗救助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同时报县级财政部门核准。

四、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发放。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以前,分别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医疗救助金。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当地农村医疗救助金。县级民政部门确定出各乡镇(街办)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表,连同医疗救助资金,一同拨至各乡镇(街办),由各乡镇(街办)负责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资金发放完毕后,各乡镇(街办)要将农村医疗救助金发放明细表(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账。农村医疗救助金发放明细表要有领取人的签名、盖章及经办人签章。为保证及时支付,县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7月初及12月底前,对县级民政部门提报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足额将农村医疗救助金拨县级民政部门。

办事机构:

潍坊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电话:8789863

奎文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229659

潍城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188516

坊子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665298

寒亭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278033

青州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3221182

寿光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5261910

诸城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6353771

安丘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4292402

昌邑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7118387

高密市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2125665

临朐县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3120309

昌乐县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6234981

高新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892093

经济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8060981

滨海区民政局低保科      电话:533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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