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00042831599/2023-05656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3 月 30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3 月 30 日 |
| 文 号: | 潍财库〔2023〕8号 |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失效 |
| 统一登记号: | WFCR-2023-0100001 | ||
- 索 引 号:113707000042831599/2023-05656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 年 03 月 30 日
- 标 题: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3 月 30 日
- 文 号:潍财库〔2023〕8号
- 内容概述: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失效
- 统一登记号:WFCR-2023-0100001
页签潍坊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财库〔202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拨付流程,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等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一体化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
(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
(三)单位财务公章等电子印鉴信息;
(四)其他需要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
第六条 预算科、部门预算管理科应及时向国库科提供预算指标文件。
(一)部门预算指标。预算科在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15日内,向国库科提供纸质文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需提供书面变动情况,确保执行数据与预算指标一致。
(二)预算调整指标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部门预算管理科应下达资金分配文件,资金分配到基层预算单位,文件注明拨款依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款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七条 国库科依据指标文件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预算执行”模块的指标进行资金支付方式指定。预算单位名称、指标文号、资金性质、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要素须与指标文件一致。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为保障预算单位正常支出需要,预算科应在12月20日前,商部门预算管理科确定预算单位下一年度基本支出数和急需的项目支出数,并于12月25日前将预算指标发送至预算执行模块,国库科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指定资金支付方式。
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预算科会同部门预算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发送至预算执行模块,国库科与指标文件核对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指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九条 预算调整指标和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送国库科后,由预算科将预算指标发送至预算执行模块,国库科与指标文件核对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指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预算单位进行指标调剂时,须经部门预算管理科、预算科同意后发起,国库科收到调剂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指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收费等专户管理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按照预算指标(含部门预算“二上”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用款需求等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人员类指标在指定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编报用款计划;非人员类指标结合项目实施进度、资金需求情况,原则上于每周第1个工作日编报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结合项目进度对用款计划进行初审,国库科结合预算指标、库款余额及非税收入完成情况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后,不再向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代理银行依据支付凭证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为精准预测国库现金流量,加强库款管理,建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大额报备和周期管理机制。
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预算单位应于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发送部门预算管理科。部门预算管理科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后发国库科,国库科结合库款情况分批下达。
对非人员类同一项目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用款计划,在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支付的将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通过系统校验或人工审核后,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凭证进行支付。预算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无特殊情况不得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时预生成支付凭证并按规定加盖电子签章。
(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预设的校验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转为人工审核,由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初审后转国库科审核。
(三)校验或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将支付凭证发送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向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支出活动特点和管理要求,资金支付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的工资支出(以下简称统发工资)。统发工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预算指标余额不足时,由一体化系统进行预警提示,预算单位应联系部门预算管理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算指标。因列支不规范等原因未及时调整预算指标的,由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自行发放工资。
预算单位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核定通知单、花名册、减人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一体化系统工资模块维护工资数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对工资数据进行初审。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维护工资数据,待维护、审核通过后,自行联系代理银行发放工资。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国库科在主管部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数据审核,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指标挂接,在统一时间通知代理银行发放工资。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挂接指标、制发支付凭证,自行联系市财政局国库科挂接指标。工资发放后,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月结,月结后预算单位可维护次月工资数据。
代理银行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局国库科领取工资数据,与预算单位支付凭证核对无误后发放工资。
(二)购买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所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以及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支出。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购买性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匹配政府采购合同。一体化系统校验政府采购合同中收款人、合同金额等信息,校验通过后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购买性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三)公务卡还款。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活动。公务卡发卡银行应通过一体化系统按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预算单位比对持卡人报销还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按规定允许划转的工会经费、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等;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应使用普通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劳务报酬(含课酬、专家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
(二)支付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用车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
(三)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救济费、抚恤金、慰问金、遗属补助等;
(四)其它事前报经市财政局核准使用现金的项目。
预算单位单日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3万元,年度提取现金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确需超过上述规定提取现金的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市财政局核准,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现金提取。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其发送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资金清算。除政策规定和紧急特殊情况外,超出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再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预算单位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财政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当年资金支付发生退款时,代理银行应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匹配原支付凭证当日(超过清算时间于下1个工作日)将资金原路退回国库,并生成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至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预算指标。
(二)往年已支付资金发生退款时,除另有规定外,由预算单位向部门预算管理科提交申请,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无误后下达资金收回文件。按照资金收回文件要求,缴款人将资金缴入单位资金账户,预算单位从单位资金支付并缴入国库。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根据相关回单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误缴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由缴款人提供缴款凭证及说明,明确错缴原因和收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应与缴款凭证中付款人一致。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财政专户资金用款计划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申请凭证,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并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发起清算。资金清算后,向市财政局发送相关划款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核算依据。
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在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后,发起退款并将资金退回财政专户,一体化系统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根据退款的划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单位资金收入情况,按指标序号进行填报方式指定,生成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在用款额度范围内向市财政局国库科发送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电子签章后发送至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因单位资金收款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有误,付款银行发起退回,由市财政局作废支付信息,并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收款银行发起退回,资金退回至付款银行,由付款银行将退回通知书发送至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退回信息自行恢复用款额度,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依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和信息反馈、核实疑点、纠错纠偏。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按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生成有关电子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配合市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并定期进行对账。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结算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相关业务办理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并作为续签委托代理协议的重要依据。
(二)开发维护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进行联网和电子印章互备,按要求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纸质和电子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照与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进行对账,并接受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支付具体业务按照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模块实际操作流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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