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政策,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评估范围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 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由制定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二)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列入评估范围清单的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其中可能造成较大健康影响的项目,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第九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加剧人群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增加人群中毒和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二)健康环境和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社会心理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和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阶段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申请书;
(二)重大公共政策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研究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申请书;
(二)重大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他需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中健康影响相关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不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应当告知申请部门;
(二)可能造成健康影响的,应当组织专家评估。评估专家应当从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专家或者国内其他知名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检验检测、模型预测等方法,确定健康风险因素,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参考专家或者评估机构意见,根据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干预解决的可行性,出具分等级评估结论并明确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对健康影响很小的,确定为低风险等级,应当填报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即完成评估;
(二)可能造成轻度健康影响的,确定为中风险等级,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可能造成重大健康影响的,确定为高风险等级,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修改、完善、暂缓发布或者实施意见。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表、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的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评估申请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和防控措施进行研究。采纳评估结论和防控措施的,应当明确整改措施;未采纳评估结论和防控措施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馈,并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时,详细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未开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七条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综合运用,提高健康影响评估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出建议、提供服务、参与评估、开展监督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